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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立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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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3-10 来源:文化部市场司

     为进一步规范娱乐场所经营行为,2月4日,文化部正式颁发《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将建立筹建娱乐场所行政指导制度、娱乐场所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以及设立娱乐场所听证制度等三大制度。《办法》将于2013年3月1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的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以及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办法》规定,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不得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经营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不得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办法》还规定,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人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其拟设立地点、周围环境,为筹建人提供行政咨询和指导,避免娱乐场所的盲目投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审核。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制度,确定专人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为最大限度保障娱乐场所周边群众利益,《办法》将听证制度设为娱乐场所审批的法定环节,听证结果将作为是否予以审批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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